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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郭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郭金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西侧商铺C会所。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杨,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郭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