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黄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旋负担。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梦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