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被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9日,本院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川CT59**号出租车,从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经东盐都大道往三八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盐都大道鸿苑小区门前道路时,与车正前方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女,1945年12月2日出生,事故发生时68岁)相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对道路上交通动态观察不足,应急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颅底骨折,颅脑损伤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及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继承人吕某某等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支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继承人吕某某等人228,309.98元损失的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扣押清单,车辆信息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说明,调解申请,(2015)自流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及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清人民陪审员 邓国财人民陪审员 罗仲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