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李荣升、李月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升,李荣生,李月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生。原审被告:李月文,农民。上诉人李荣升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荣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荣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荣升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