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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能官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能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50号罪犯潘能官,男,1983年3月9日出生于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能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其法定监护人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2011)南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能官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4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发货、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5月因能正确履行应急组成员职责累计获得奖分1.5分。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共获得达标分9.8分。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本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能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