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宋碧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宋某某,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宋碧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和好,愿意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