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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邹行执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景桂与董秀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景桂,董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邹行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冯景桂被执行人董秀莉申请执行人冯景桂与被执行人董秀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书,于200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董秀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秀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秀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秀莉的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