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13号罪犯陈建国,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2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其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4日以(2000)闽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改判其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0年12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国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2014年考试成绩达88分,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楼层值星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