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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荣坤申请执行刘慧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坤,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坤,市民。被执行人刘慧(曾用名刘燕),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开执字第3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