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3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汽车驾驶员。201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K×××××小型轿车行驶至周市镇长江北路昆太路路口发生处时,追尾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2mg/100ml。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皮某、浦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维修发票、协议、谅解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网上查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