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4号申请人李和荣,住址江苏省盱眙县。被申请人李永仁,住址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和荣撤回关于认定李永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