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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吴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才,吴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7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才,男,196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义东,男,196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张德才与被执行人吴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义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吴义东价值玖万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义东收入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