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隰法执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隰法执字第070-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X局干部。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隰县龙泉镇瓦窑坡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隰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隰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8113.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存款8113.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