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汪香姣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香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汪香姣。委托代理人:汪友春。汪香姣诉开化县公安局户籍登记行政争议一案,汪香姣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2年2月到开化县公安局华埠派出所办理户口证明时,得知其户口于1988年5月被开化县公安局登记为农业户。起诉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开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化县公安局将其户籍登记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审 判 员 刘小伟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