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宗逊与李国栋、张爱民、杨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逊,李国栋,张爱民,杨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393-4号申请执行人韩宗逊。被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张爱民。被执行人杨淑兰。申请执行人韩宗逊与被执行人李国栋、张爱民、杨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宗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清翔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