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芳生与被告赖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生,赖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林芳生,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赖永泉,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芳生与被告赖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富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人民陪审员 卢衍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