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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高民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夏曙绘与陆正琪、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曙绘,陆正琪,陈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184号原告夏曙绘,居民。被告陆正琪,居民。被告陈海霞(系被告陆正琪之妻),居民。原告夏曙绘诉被告陆正琪、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曙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正琪、陈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曙绘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8日,被告陆正琪因家用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届期,两被告未能清偿借款,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承担本金50000元的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陆正琪未作答辩。被告陈海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称:1、被告陈海霞对被告陆正琪该笔借款不知情,且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表示怀疑。2、原告夏曙绘与被告陆正琪因炒股相识,被告陆正琪于2013年8月向家人交代其因炒股、炒白银欠下巨债。因此该笔借款即使存在,因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陆正琪个人借款,与被告陈海霞无关。3、被告陆正琪已离家一年多,与被告陈海霞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被告陈海霞尚需资助儿子读大学,经济困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海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正琪与被告陈海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8日,被告陆正琪向原告夏曙绘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夏曙绘老师人民币伍万圆整,定于2014年8月28日前还清。借款人:陆正琪2013.8.28海南中学”。后两被告未能清偿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前,本院根据原告夏曙绘申请,依法对两被告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5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夏曙绘提交的2013年8月28日借据一份、两被告夫妻关系证明、本院(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夏曙绘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正琪差欠原告夏曙绘借款本金500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夏曙绘的借据为证,被告陆正琪应负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夏曙绘要求被告陆正琪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夏曙绘要求被告陆正琪承担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金50000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夏曙绘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陆正琪与被告陈海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院对原告夏曙绘要求被告陈海霞就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海霞称陆正琪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陈海霞对此不知情,属于陆正琪个人借款,故被告陈海霞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因被告陈海霞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陈海霞的辩称不予支持。被告陆正琪、陈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正琪、陈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夏曙绘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65元,由被告陆正琪、陈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