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温斯旎、郭锐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温斯旎,郭锐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刘琏,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素兰,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彩仪,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斯旎,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被告:郭锐均,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温斯旎、郭锐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为1171元;诉讼保全费1031元,合计22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