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世武、徐春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兴宁社区(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梁思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军,桂平市西山信用社信贷员。被申请人黎世武。被申请人徐春丽。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黎世武、徐春丽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黎世武名下的“桂桂平货8399”号船,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黎世武名下的“桂桂平货8399”号船。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海代理审判员劳建明人民陪审员梁学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俞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