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潘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我和被告系小学、初中同学,2008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从我怀孕之后,在我最需要其关心的时候,被告执意选择出差的工作方式,即使待在广州,也对我漠不关心,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缝。孩子出生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并于2015年2月14日再次发生口角及扭打,之后被告口头提出离婚,且拒不回家居住,至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我起诉要求判令解除我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杨某乙由我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时止。被告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其实很爱原告,也愿意迁就原告,我对这段感情付出很多,双方感情尚有可以挽回的余地,虽然我的心情尚未完全恢复,但我愿意加强和原告及小孩的沟通,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读小学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于读小学时认识,相互应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产生的矛盾,盖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欠缺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精神所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加强和原告及小孩的沟通。同时原告没有充分举证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峻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官芸芸陈韵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