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彦亮与贾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彦亮,贾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樊彦亮,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贾中东,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樊彦亮诉被告贾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樊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彦亮负担。审判长 陈铁山审判员 孙素芳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