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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30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陈建设、邵应达、邹启寅、王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5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21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42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书面承诺免除浙XX都合成革有限公司、王建光的保证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30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建伟执行员  蓝天辰执行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