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辉莲绑架罪,丁辉莲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0号罪犯丁辉莲,化名陈则辉,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辉莲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认定丁辉莲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辉莲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夜值星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辉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