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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福明与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明,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张福明,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上庄街南寨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宝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明与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我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300000元或者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强所有的×××号奥迪牌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恒源建材经销部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陈丽萍所有的×××号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号的SALAN2F6牌越野车一辆。五、查封原告张福明所有的×××号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号大切诺基牌越野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