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启敏、杨启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敏,杨某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24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敏,男。辩护人刘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平,男。辩护人邱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敏、杨某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7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敏、杨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1日起,被告人杨某平在被告人杨某敏的授意下以“梁某某”的名义向官某东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XX社区XX村15号出租屋一、二楼,并以此作为卖淫窝点。至2014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杨某敏、杨某平多次介绍、容留他人在该处卖淫,并从中提成牟利。2014年10月11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对该卖淫窝点进行搜查时,现场抓获卖淫违法人员彭某沙、嫖娼违法人员黄某等七对男女共14人,同时在附近回味鸡餐厅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某敏、杨某平。原判证明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手机二部、居住证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租屋登记本信息、“梁某某”居住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手机开户资料、手机通话清单等。2、刘某权(嫖客)证实:一“拉客佬”问其要不要找小姐玩,其同意了,随后那“拉客佬”拉其到附近的盛平回味鸡门口,见到一男子(男子后来被警察抓获),其给该男子付了150元,他就带其到XX社区XX村XX号房,里面好多小姐,其挑了个穿绿格子衫的女子,其与该女子刚进房间未发生性关系就被警察抓获了。刘某权辨认出杨某平是介绍卖淫的人,谭某是和其要发生关系的卖淫女。3、证人谭某(卖淫女,未成年人)证实:10月2日,有“拉客佬”问其要不要卖淫,其说可以,于是他带其来到盛平回味鸡门口,其见到一杨姓男子,他手机是1562653****(杨某平电话),他跟其谈好了卖淫的价钱之后,其就开始上班,卖淫场所是XX社区XX村XX号房,有嫖客时,他或另一年纪大点的男子(杨某敏)就会打其手机。当晚其来到这里卖淫,该嫖客已经付钱给老板了,但刚进房间还未发生关系就被抓获了。谭某辨认出杨某平、杨某敏是介绍、容留卖淫的人,刘某权是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4、证人王某(嫖客)证实:一“拉客佬”问其要不要找小姐玩,其同意了,随后他拉其到官新合村一路口,见到一男子,其给该男子付了150元,该男子就叫来一女子,女子准备与其发生关系时就被警察抓获了。王某辨认出杨某敏是介绍其嫖娼的人,谭某敏是和其要发生关系的卖淫女。5、证人谭某敏(卖淫女)证实:其10月10日开始在官新合村卖淫的,两天共接了4名客人。10月11日,一男子来到该处准备嫖娼,已经付钱给老板“老杨”,其带男子走到一楼走廊准备发生关系时就被抓获了。谭某敏辨认出杨某敏是介绍卖淫的人,王某是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6、证人陈某城(嫖客)证实:其是朋友刘某权介绍其来的,同行还有冼某泉、莫某辉。当天,其等去到那里,各给了老板100元,就各自挑一女子进房了。其与所选的卖淫女未发生关系就被抓了。陈某城辨认出杨某平是收其嫖资的老板,陈某颖是和其要发生关系的卖淫女。7、证人陈某颖(卖淫女,未成年人)证实:杨某敏和杨某平是其老板,案发当天是杨某敏介绍的客人,其在这里卖淫半年多,今天其与嫖客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就被抓了。陈某颖辨认出杨某平、杨某敏是店老板,陈某城是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8、证人卢某干(嫖客)证实:其和刘某权、另外3名男子去XX社区XX村XX号房嫖娼,接待其们的是一姓杨男子,其选中了一个女子并给姓杨的150元,其和卖淫女在房间还未发生关系就被抓获了。卢某干辨认出杨某敏是介绍卖淫的人,宋某君是和其要发生关系的卖淫女。9、证人宋某君(卖淫女,未成年人)证实:其10月5日开始在官新合村卖淫的,客人都是“老杨”和“小杨”带的,当天,一男子来到该处准备嫖娼,已经付给老杨150元。其和该男子在房间里准备发生关系时就被抓获了。其每接一个客人,“老杨”或“小杨”都跟客人收150元,其自己能得100元,每天下班其都去找“老杨”或“小杨”结清当天的收入,其至今因卖淫赚了1000多元。“老杨”的手机是1353029****、1353015****,“小杨”的手机是1562653****。宋某君辨认出杨某平是帮其介绍客人的“小杨”,杨某敏是帮其介绍客人的“老杨”,卢某干是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10、证人莫某辉(嫖客)证实:其和冼某泉等四个男子去XX社区XX村XX号房嫖娼,双方谈好一次性交易价格是100元,其还没给钱,因房间不够,其选中了一个女子,就和她在大厅等有房空出来再进去发生性关系,等的过程中就被抓了。莫某辉辨认出杨某平、杨某敏是介绍卖淫的人,明某是要和其发生关系的卖淫女。11、证人明某(卖淫女)证实:其是一“拉客佬”介绍其来这卖淫的,当晚,谈好每次发生性交易价格100元,因房间不够,其和嫖客就在一楼等着,警察来了之后就把其们抓了。明某辨认出莫某辉是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12、证人黄某(嫖客)证实:一的士司机问其要不要找小姐玩,其同意了,随后他拉其到官新合村一路口,将其交给一男子。其给该男子付了200元,他就叫来一女子,其和女子正发生性关系时就被抓了。黄某辨认出杨某敏是介绍卖淫的人,彭某沙是和其正发生关系的卖淫女。13、证人彭某沙(卖淫女,未成年人)证实:其是昨天开始在官新合村卖淫的,是陈某颖介绍其去的。有两名男子在楼下拉客,如果有客人,那两名男子就会打电话给卖淫女,卖淫女就下楼拉客人上楼进行性交易。当天一男子来到该处准备嫖娼,已经付给拉客男子200元,其和男子在房间里正发生性关系时就被抓获了。其前一天卖淫四次,赚了400元。彭某沙辨认出杨某平、杨某敏是介绍卖淫的人,黄某是要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14、证人冼某泉(嫖客)证实:其和刘某权、陈某城、莫某辉一起来的,其选好卖淫女后给了一名男老板150元,正准备发生关系就被抓了。冼某泉辨认出杨某平是收其嫖资的老板,张某是和其要发生关系的卖淫女。15、证人张某(卖淫女)证实:其在杨某敏和杨某平租的房子里卖淫,但是嫖客是其他卖淫女介绍的,有些是其自己联系的,其在这里卖淫有好几个月了。张某辨认出杨某平、杨某敏是店老板,冼某泉是要与其发生关系的男子。16、证人官某东(房东)证实:房子是一个自称“梁某某”的男子今年8月1日开始租的,租过后其来过一次,未发现异常。官某东辨认出杨某平是自称梁某某来租房的男子。17、被告人杨某敏供述:10月11日晚21时许,其骑着单车在龙岗盛平回味鸡附近拉客,有人打其手机,让其到盛平回味鸡门口附近,突然有便衣民警将其和其弟弟杨某平抓获了。其并没有介绍男子或小姐到XX社区XX村XX号的出租屋卖淫嫖娼,亦未收过相关的钱,其不知道其弟弟杨某平有无做这些事。XX村XX号的农民房不知道是谁租的,其没有进去过,当晚被抓的小姐或嫖客其也不认识。其平时跟他们没有联系。杨某敏辨认出被告人杨某平。18、被告人杨某平供述:2014年8月,其亲哥杨某敏让其拿梁某某的居住证去XX社区XX村XX号找房东租房,但没说做什么用,后来其才知道他租这个房子是用来提供卖淫嫖娼的。居住证是杨某敏给其的,一直在其身上。当晚其没有介绍小姐或者嫖客去,以前也没有,当晚被抓的小姐或嫖客好多是杨某敏介绍的,他是老板。平时他联系小姐和发动其他“拉客佬”帮忙拉嫖客,并从中赚取费用,提成给小姐和“拉客佬”。房租是杨某敏自己交的,其就出面租房。杨某平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敏。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敏、杨某平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因涉案的七对卖淫嫖娼人员均承认双方已经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二被告人已经介绍六人以上卖淫,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量刑。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利用骑单车拉客的生意介绍他人卖淫,且均向嫖客收取嫖资,并从中提成牟利,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杨某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居住证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敏上诉提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1、其从未授意杨某平以“梁某某”的名义向官某东承租XX社区XX村XX号出租屋,租房一事属杨某平的个人行为。不存在以此作为卖淫窝点,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提成牟利。2、虽然抓获了七对涉案人员,但仅有一对正在进行卖淫违法交易,原审不能仅以卖淫嫖娼涉案人员承认双方有卖淫嫖娼的意向而未实施卖淫嫖娼交易就认定其他六对为卖淫嫖娼违法人员。3、其以骑单车拉客为生,有客人需要嫖娼时会给杨某平介绍过去,其有空也会到他店里帮他打扫一下卫生,店内人员认识其不足为奇。其没有从中牟利,不是主犯,不是所谓的“老板”。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杨某敏的意见一致。原审被告人杨某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只是帮其哥杨某敏接送了几次人,因为当时杨某敏很忙,杨某敏没有给其一分钱,其职业是建筑工人。在以前的供述中,其只是想为其哥杨某敏顶罪而已,原审认定其是主犯,不属实,量刑过重。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杨某平的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敏、杨某平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杨某敏、杨某平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某敏授意上诉人杨某平以“梁某某”的名义承租涉案出租屋后,结伙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犯罪事实,有房东官某东的指证及查获的名为“梁某某”的居住证为凭,并现有抓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刘某权、谭某、王某、谭某敏、陈某城、陈某颖、卢某干、宋某君、莫某辉、明某、黄某、彭某沙、冼某泉、张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相印证,且与上诉人杨某平的相关有罪供述相吻合,结合在案的抓获经过、出租屋登记信息,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上诉人杨某敏、杨某平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之犯罪事实。对于上诉人杨某敏提出的仅应认定容留、介绍卖淫人员一对的问题,原审判决对此作了充分的论证与评判,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二上诉人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院予以认同。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杨某敏、杨某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其作用基本相当,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二人均系主犯,于法有据。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杨某敏、杨某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均无不当。上诉人杨某敏、杨某平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杨 爱 云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燕(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