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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华某某诉华某乙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刑立字第00001号自诉人华某某,男,200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华某甲,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人华某乙,女,住旬阳县棕溪镇长沙村*组。自诉人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人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审查了此案。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华某某诉被告人华某乙故意伤害一案,缺乏相关罪证,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华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经释明,自诉人亦不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 斌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华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