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运飞与曹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飞,曹建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61号原告王运飞。被告曹建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飞与被告曹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冶朋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