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顾小红,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怡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