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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2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与姚雪华、刘国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姚雪华,刘国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602-1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大厦101E。负责人胡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耀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雪华。被申请人刘国慎。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姚雪华、刘国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姚雪华、刘国慎的银行存款19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雪华、刘国慎的银行存款19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