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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世暴与张浩、索春香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世暴,张浩,索春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吴世暴。被申请人张浩。被申请人索春香。申请人吴世暴因与被申请人张浩、索春香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张浩所有的苏C×××××号车辆;2、查封被申请人索春香所有的苏C×××××号车辆,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浩所有的苏C×××××号车辆;二、查封被申请人索春香所有的苏C×××××号车辆;三、查封申请人吴世暴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