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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庄再余与万岩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庄再余,万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484-1号申请执行人庄再余。被执行人万岩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岩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C×××××宝马轿车系被执行人万岩林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万岩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宝马轿车(车辆识别号:WBAKB2104AC406468;发动机号:05357294N52B30AF)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