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段焕河与方振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689号申请执行人:段焕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花桥镇。被执行人:方振保,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2014年6月2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振宝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文教园区书香名第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方振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方振宝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方振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