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蒋士兵与宋俊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兵,宋俊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蒋士兵。被告宋俊瑾。委托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498号城市广场5楼。负责人陈阳,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士兵与被告宋俊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士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士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士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鉴定费2810元,合计3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