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营销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李智,男,1978���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监护人:李怀恩(原告叔叔),男,1961年4月1日,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第一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广东农信大厦503室。被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营销部(下称第二被告),住所地大石桥市陶瓷市场附近。原告李智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智诉称,2013年7月份,原告父亲李怀强购买了完美系列产品,并由完美公司为原告父亲购买大地保险公司的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原告。2013年9月4日,原告父亲被一辆普通货车撞倒并受伤,伤后入住大石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9月22日死亡。2014年4月29��,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人身险理赔决定通知书,告知不予立案。2015年1月8日被告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保险约定意外伤害赔偿额20,000.00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父亲购买完美系列产品购买大地保险公司的保险,该保险合同履行地为大石桥市,就该保险金额赔偿事宜,原告及叔叔多次与大地保险公司营口分公司大石桥营销服务部及完美公司大石桥销售部协商赔偿金事宜,但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原告保险款项共计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父亲于2013年8月份在第二被告处购买了完美系列产品,由第二被告给原告父亲发一张IP卡,卡号为38768945号并由第二被告按此卡给原告父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2013年9月4日,原告父亲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于2013年9月22日,因致心律失常型右室心肌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6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父亲持有的IP卡,是第二被告发放,而保险人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非第一被告,属原告诉讼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壹仟叁佰元,系缓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显德审判员  李晓鸣代理审判���滕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