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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亿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庙三能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亿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庙三能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管字第17号原告河南省亿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银社。被告庙三能源公司。负责人朱增武。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亿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庙三能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庙三能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前郭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未签订合同,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前郭县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庙三能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