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与涂金连、肖邦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涂金连,肖邦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代表人罗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宝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健,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涂金连,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肖邦有,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与被告涂金连、肖邦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5元,撤诉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