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4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殿芝诉被告曲家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586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商孟祥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人民陪审员 王 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