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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4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殿芝诉被告曲家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586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商孟祥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人民陪审员  王 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