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保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亚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