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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支,香河香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杨力支,系香河博森艺术家具厂业主。被告香河香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大香路路东。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力支诉被告香河香江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力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力支负担。审判员  王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宝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