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穆振义与珠海宇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振义,珠海宇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穆振义,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432。委托代理人:路长喜,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宇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爱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振义与被告珠海宇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振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振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穆振义负担。审 判 长 蔡卫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人民陪审员 黄玉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