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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陈旭华、王纯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旭华,王纯朴,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1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告:陈旭华。被告:王纯朴。被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陈旭华、王纯朴、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陈旭华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402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