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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王迪森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青,王迪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5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青,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晓静(王长青之妻),1955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和平实业公司退休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迪森,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大伟,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长青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长青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长青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元,均由王长青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