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王迪森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青,王迪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5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青,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晓静(王长青之妻),1955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和平实业公司退休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迪森,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大伟,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长青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长青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长青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元,均由王长青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