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与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黄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黄忠涛,乐佩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东路58号。负责人陈娴,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沼蓉,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忠涛。被告黄忠涛。被告乐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诉被告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黄忠涛、乐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