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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孝伟与马孝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孝伟,马孝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马孝伟,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孝山,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孝伟与被告马孝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孝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孝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孝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