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孝伟与马孝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孝伟,马孝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马孝伟,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孝山,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孝伟与被告马孝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孝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孝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孝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