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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平利祥与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平利祥,男,回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刘玉忠,男,回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祥诉被告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平利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利祥自行负担。审判员  祁云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宇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