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与倪志刚、姚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倪志刚,姚萍,蔡小斌,吴永刚,程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49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住所地嵊州市。负责人:支慧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倪志刚。被执行人:姚萍。被执行人:蔡小斌。被执行人:吴永刚。被执行人:程洁红。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志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姚萍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城南兴越花园2幢404室、被执行人程洁红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139号407室和绍兴市越城区试弄1幢102室的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姚萍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城南兴越花园2幢404室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洁红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139号407室和绍兴市越城区试弄1幢1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