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花、杨某兰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村委会、杨某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花,杨某兰,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村委会,杨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申请执行人杨某兰,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委托代理人杨桃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村委会。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法定代表人杨新林,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杨某林,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杨某花、杨某兰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村委会、杨某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松桃��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村委会、杨某林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前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委会、杨某林退还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一组的承包地(承包地为老屋基田、压举龙头田、压举上田、林木山土、团懂土、朝天湾土、大坪上荒地、苗屋基山、桐山湾荒山)给杨某花、杨某兰;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永红村村委会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将上述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