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盼与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责公司、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盼,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孙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姜盼,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杨浦大街6999号。第三人:孙丹丹,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盼诉被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责公司、第三人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盼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9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蕴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