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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常万秀与钱科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万秀,钱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常万秀,女,194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被执行人钱科,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作出的(2009)甘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钱科在中国农业银行甘洛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5100.00元扣划至甘洛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桂莲执行员  李 庚执行员  王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