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葛某与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34-1号原告:葛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需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